备案商品提价不得高于成本增加?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19 10:42:32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召集16家调价备案企业召开提醒会。物价部门重申10天、30天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分别超过6%、10%的情况也要及时备案。物价部门表示,超过规定而不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将受到最高100万元的罚
款处罚。
据了解,广州1月开始对16家企业的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实施一个多月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的商品调价幅度达不到需要备案规定的幅度,无需备案。不过也有个别企业调价幅度超过规定,未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此外1家企业撤回送达的调价备案报告,撤销了商品调价。
市物价局表示,总体上看,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价格没有出现大幅度波动,商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不过,个别企业需要调价备案的商品,没有上报备案;对备案商品价格10天累计超过6%和30天累计超过10%的情况,有的企业没有认真统计和及时备案。此外,同一连锁企业的同一个品种在不同店铺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如猪肉的价格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有超过一家以上的企业调价违规,物价局将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违规者可能会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的罚款,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
广州市物价局在会上重申,调价备案企业要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把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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