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维权历史上可贵的“第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12 13:18:25

 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 

    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1985年4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乌鲁木齐市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 

    1981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发布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尽管它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但是它的诞生,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第一个“三包”规定 

    1986年10月1日,由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三包”规定。 

    第一次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系统在国内率先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第一台“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首台以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此台晚会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共同举办。晚会以国务院确定的“质量、品种、效益年”为主线,将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融汇于舞蹈、歌曲、相声、小品、时装表演等为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之中,让观众在获得艺术享受的同时增长消费知识,受到消费教育。 

    自1991年开始,“3·15”晚会已经连续举办了九年。 

    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994年3月10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强调,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例加倍赔偿案 

    1994年1月18日,由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哈市消费者投诉在哈尔滨精品商厦购买假冒裘皮衣一案。经有关部门鉴定,消协依照《消法》第49条进行调解,精品商厦给消费者退回购衣款4200元,并加倍赔偿4200元,这是消费者协会系统调解成功的首例加倍赔偿案。 

    第一个村级投诉站 

    1995年3月6日,山西省曲沃县林交村投诉站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村级投诉站。全国著名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志愿者王宪贵同志就在此投诉站工作。 

    第一起台湾籍消费者投诉案 
    
    1989年10月份,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一封署名台胞刘贵美从广州发来的投诉信,反映他在桂林市某酒店商品部购买了20盒“大活络丹”,每盒人民币80元。而在广州,同样的商品每盒价格36元。中消协及桂林市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品部是个人承包的。“大活络丹”每盒售价是35元,而陪同的导游从中作弊,以每盒80元向刘先生收款,牟利900元。桂林市工商局查处后,将900元由市消协转交给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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