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来修?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13 14:39:15

  日前,从化消委会收到了一封千里之外的来信。江苏省宝应县龚小姐来信反映,她于2005年6月中旬,在当地的一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燕牌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了两个月后,就发现这辆电动车的蓄电池有问题,但苦于经营电动车的营业部已经关门停业,生产商和委托商又相互扯皮,只能千里写信求助从化消委会。

  新电动车即刻成废铁

  据龚小姐信中反映,在买了电动车后不久,充一次电只能行15公里,但该车的说明书上明确表明电池包用18个月,于是她就去找电动车经营部反映情况,看是否能修复,却发现这家经营部已经关门停业了。“没办法,只好小心使用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辆电动自行车的状况就更差了,每充一次电只能行走3公里,而自己上班又比较远,来回路途有六七公里,所以无法再骑这车上班了。”可是,龚小姐又不甘心自己花了1600元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变成了一堆废铁,所以在今年的4月16日,按照《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所注明的厂名厂址,与厂家广州××电动车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

  委托生产是否要负责?

  但是,令龚小姐失望的是,厂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要她跟位于上海的分公司联系。当她跟上海分公司联系上时,上海分公司又说责任是在厂家,要她跟厂家交涉。问题复杂性在于,××燕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广州××电动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市×骏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所以两个公司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经过多方交涉,问题仍无法解决,万般无奈之下,龚小姐就向从化消委会寄来投诉信,希望消委会能给予她帮助。

  消委会伸援手解难题

  收到龚小姐的投诉信后,从化消委会一方面请她将购车票据和该车的合格证、包修卡等资料传真过来;一方面马上与广州××电动车有限公司联系,并将龚小姐所投诉的情况向该公司转达,明确其作为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求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

  对于××燕牌电动自行车的售后服务,这两个公司是否都有责任履行呢?消委会通过仔细研究后认定,一个是委托厂商,一个是生产厂商,都必须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经过消委会多次与这两个公司交涉和协商,最后由上海市×骏电动车有限公司免费为龚小姐的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一个新的蓄电池。千里寄投诉信,问题最终得到解决,消费者龚小姐表示非常满意。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日历

« 2008-11-24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      

我的存档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1023
  • 日志数: 41
  • 建立时间: 2008-03-06
  • 更新时间: 2008-03-20

RSS订阅

Open Toolbar